央行:2022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44.21万亿元 ******
中新网1月11日电 央行网站10日发布数据显示,初步统计,2022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44.21万亿元,同比增长9.6%。
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12.43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1.84万亿元,同比下降17.4%;委托贷款余额为11.24万亿元,同比增长3.4%;信托贷款余额为3.75万亿元,同比下降14%;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2.66万亿元,同比下降11.6%;企业债券余额为31.01万亿元,同比增长3.6%;政府债券余额为60.19万亿元,同比增长13.4%;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10.64万亿元,同比增长12.4%。
从结构看,2022年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1.7%,同比高0.7个百分点;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占比0.5%,同比低0.2个百分点;委托贷款余额占比3.3%,同比低0.2个百分点;信托贷款余额占比1.1%,同比低0.3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占比0.8%,同比低0.2个百分点;企业债券余额占比9%,同比低0.5个百分点;政府债券余额占比17.5%,同比高0.6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比3.1%,同比高0.1个百分点。(中新财经)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